《朕在這嘎達說話好使不》第51章 越新律(一)(2)

作者:嵩山巍然·9天前

“是是是!”

小德子小跑著去了。張鐵柱回頭,看見林婉如也下了床,披著外裳,正在繫帶子。

“你幹嘛?回去睡。”

“睡什麼睡。”林婉如翻了個白眼,“你一個人寫得明白嗎?大越的律法你讀過幾條?”

張鐵柱想了想:“……大概零條。”

“那不就得了。我來。”

——

燭火點上了。

小德子把筆墨紙硯擺在了養心殿的小書案上,又搬了個炭盆過來——夜裡涼,怕皇帝凍著。然後就被轟出去了。

張鐵柱坐在書案後面,林婉如搬了個繡墩坐在旁邊,兩個人對著一張白紙發呆。

“先說拐賣人口的。”張鐵柱拿起筆,蘸了墨,“朕記得明朝有區分——強行拐賣跟串通買賣,量刑不一樣。”

“對。”林婉如掰著手指頭,“強拐的,賣為奴婢的,杖一百流三千里;賣給別人當小妾當養子的,杖一百徒三年。拐賣過程中打傷了人,絞刑;打死了人,斬首。”

“你記得這麼清楚?”

“我在急診科的時候,有個老病號是退休法官,成天給我講法律,”林婉如撇撇嘴,“雖然那時候我覺得跟我八竿子打不著。”

張鐵柱把筆落在紙上,邊寫邊念:“強拐良人賣為奴婢者,杖一百,流三千里——大越比明朝大,流三千里夠不夠?”

“夠了。你這是寫律法又不是寫旅遊攻略。”

“賣為妻妾子孫者,杖一百,徒三年。拐賣致傷者絞,致死者斬。”張鐵柱寫完,又加了一句,“還有一條——以收養過繼為名買良家子女轉賣牟利的,同罪。這幫人鑽法律空子,得堵死。”

林婉如點頭:“對。還有一條最重要的——十歲以下的孩子,不管他本人說沒說願意,一律按強拐定罪。”

張鐵柱的筆頓了一下。

十歲以下。

他想起了今天在天字四號街看見的那些孩子——最小的那個兩三歲,渾身發抖,小手死死攥著林婉如的衣襟。兩三歲的孩子,連話都說不利索,他“同意”個屁。

“寫上。”他的聲音沉了下去,“十歲以下幼童,不論本人是否聲稱自願,一律按強拐定罪,不得減等。”

林婉如看著他的側臉,沒說話。

張鐵柱接著寫,寫完拐賣量刑的部分,他抬頭看她:“還有買家呢?”

“買家必須追責。”林婉如的眼神變了,從剛才的輕鬆變成了急診室裡跟家屬談話時的那種嚴肅,“你光懲賣家不懲買家,就跟光抓販毒的不抓吸毒的一樣,需求在那擺著,永遠斷不了。明知是被拐人口還收買的,跟拐賣者同罪。中間牽線搭橋的人伢子,減一等。不知情的買主不追究刑責,但人必須送還,買銀不退。”

“買銀不退?”張鐵柱重複了一遍。

“當然不退。你買了個被拐的人,就算你不知道,這買賣本來就不合法,憑什麼退你錢?再說這錢得賠給受害者家屬。”

張鐵柱咧嘴一笑:“行啊林大夫,你這腦瓜子比我好使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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