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八零年代:中外重案紀實錄》第二百零九章 槍決(2)

作者:上海寶木·3小時前

受害者的尖叫會讓他同時感受到恐懼與亢奮,還會滋生出莫名的怒火,只要對方的叫聲沒有停止,手中的刀便不會停下。

整場審訊,段國誠情緒始終沒有大的起伏,他背靠審訊椅,偶爾低頭看向自己的左手,那根幼年遭受老虎鉗夾傷而變形的中指,安靜擱在膝蓋之上,和其餘四指對比,彎曲形態與長短都有著明顯的畸變。

確認身份與初步口供之後,武漢警方第一時間通報岳陽公安。岳陽辦案民警連夜趕赴武漢,兩地辦案人員在派出所完成案情對接。

經過交叉核實,兩地警方正式確認,岳陽系列命案與武漢 “5?7” 系列案件,均為段國誠一人所為。作案模式高度統一:深夜潛伏街巷,尾隨單身女性,持刀施暴,搶劫財物之後傷人或者殺人。

專案組組長夏建中,後來在內部工作會議上講過一句清醒的論斷:“他不是什麼紅衣殺手,他專門襲擊的是落單的單身女性,紅衣的說法,是民間恐慌催生出來的傳言。”

即便真相已經查清,“紅衣殺手” 這個名號依舊在民間流傳。

恐慌催生的都市傳說,已經脫離案件事實,變成大眾口口相傳的符號。

可卷宗材料寫得清清楚楚,段國誠從未刻意挑選身穿紅衣的目標。遇害者之中,有人身著牛仔服,有人穿著白衣、藍衣。

他篩選目標的唯一標準,只是深夜孤身出行的女性。

審訊全程,段國誠本人也從未提及過紅色衣物。屬於他的世界,是黑夜、窄巷與冰冷刀刃,紅色,只是外界附加給他的標籤。

二〇〇一年八月十三日,段國誠徹底卸下 “段爺”、“胡成”、“紅衣殺手” 這些被賦予的代號,迴歸他本來的身份:一九七三年生於湖南嶽陽,十三歲進入少管所,十八歲再因搶劫入獄,身負十三條人命的連環兇犯。

他被押解回岳陽,並被送入看守所羈押,接受漫長的起訴、審判流程,最後面臨的是死刑。

隨著兇犯落網,籠罩武漢武昌的恐慌快速消散。街頭的年輕女子重新穿上鮮豔的紅裙子,理髮店中,姑娘們不再為避險剪去長髮,中學門口,夜夜守候接孩子的家長,也不必再準時聚集在校門口。

恐慌如同潮水褪去,城市恢復往日的煙火。

民主路的中學生小琴,那條吊牌都未曾拆除的大紅裙子,依舊安靜疊放在衣櫃的最底層,她的母親終究沒有將它丟棄。

2003年1月16日,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段國誠案。

公訴人以故意殺人罪及搶劫罪起訴段國誠。因取證原因,最後起訴的殺人案共11起,而非他供述的全部。庭審沒有公開審理,因為涉及受害者隱私。

段國誠坐在被告席上。他穿著一件普通的深色外套,頭髮剪短了,看起來比落網時瘦了一些。他的表情平靜,沒有東張西望,沒有低頭哭泣,也沒有任何戲劇性的表現。

庭審持續了一天。檢察官宣讀起訴書,列舉每一起案件的細節:時間、地點、受害者的名字、身上的刀傷數量。段國誠聽著,偶爾看一眼法官,偶爾看一眼自己的手。那根變形的手指擱在桌面上,和另一隻手相比,明顯短了一截。

當被問及是否有悔意時,他說了一句後來被媒體反覆引用的話:“那些女人活該,誰讓她們穿得那麼招搖。”

這句話的真實性其實存疑。它太符合媒體對“變態殺手”的期待了,太像一個“惡魔”應該說的話。

但不管他說沒說過,它在公眾傳播中的功能是確定的:它把所有的責任推給了受害者。穿紅衣就是“招搖”,招搖就是“活該”。

而實際上,他的受害者裡穿牛仔服的、穿白衣服的、剛剪了短髮的都有。“招搖”是他和輿論共同編織的一個藉口,用來解釋一件本質上無法被解釋的事。

2003年1月29日,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搶劫罪、故意殺人罪判處段國誠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。

從判決到執行,中間隔了將近三個月。

這三個月裡,段國誠被關押在武漢市看守所。他沒有上訴。他的態度和被捕時一樣——配合,沉默,不掙扎。

2003年4月24日,段國誠被執行槍決。

段國誠死了之後,武漢的媒體發了一條簡短的訊息。他的死算不上是一個全國性的事件,因為他的犯罪半徑從來沒有超出岳陽和武漢的背街小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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