雍正壬子六月,夜裡下了大雷雨,獻縣城西有個村民被雷擊死。縣令明公晟前去勘驗,買棺材收斂了他。過了半個月,忽然拘來一人審訊,說:“你買火藥幹什麼?”回答說:“打鳥用。”審問他說:“以銃打鳥,最少不過數錢,最多兩許,足夠一日之用。你買了二三十斤都幹什麼了?”回答說:“準備多日之用。”又詰問:“你買藥未滿一個月,所用的也不過一二斤,其餘的火藥藏在哪裡?”那人詞窮,明公晟就對他用刑,果然得出因奸謀殺的實情,把他與婦人一併法辦了。
有人問明公晟是怎麼知道的,明公晟說:“火藥不是數十斤就不能偽裝成雷,合藥必定要用硫磺。現在是盛夏,不是年節放爆竹的時間,買硫磺者可數,我私下讓人到市場探訪賣硫磺的人裡誰賣的最多,他們都說是某匠。我又私下察訪某匠,問他把藥賣給了誰,說是某人,所以知道。”又問明公晟怎麼知道雷擊是偽作的。明公晟說:“雷擊人自上而下,不震裂土地。有的會毀屋,也是自上而下。死者家裡的苫草、屋樑都飛起了,土炕面也被揭去,知道火是從下起的。此地離城五六里,雷電相同,當夜雷電雖然迅烈,但都是盤繞雲中,沒有下擊之狀,所以知道。那時死者的妻子歸寧,難以訊問,所以先抓嫌疑犯,再抓婦人。”這個縣令可謂是明察秋毫。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