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十億到賬,我躺平還上班?》第281章 以後一起知道(1)

作者:三花客·5分鐘前

第三天晚上,葡萄架下放了一張普通白紙。

林晨先寫下第一條。十億對外不公開,任何人不得以青山、村集體或家庭名義替他披露。

蘇晴看完,在後面補了一句。正常家庭消費不編虛假來源,遇到越界追問可以直接拒絕。

“這樣才完整。”她說,“保密是邊界,不能變成每花一筆錢都演一回沒錢。”

林晨將兩句合在一起,第一條便定了下來。

第二條是家庭大事共同知情、共同決定。兩個人將大事的範圍寫得很短,包括長期住處、雙方父母醫療、婚姻、生育、擔保與會改變生活安排的大額支出。

“我的工作也算。”蘇晴說,“如果鎮裡有長期調動,會影響我們以後住哪裡,我也要提前告訴你。”

這條不只約束林晨。共同知情要求雙方都交代重要事實,蘇晴不能因為工作屬於自己,等決定完成後才通知他。

林晨問河灣院子算不算已經違反。院子由他個人決定修,蘇晴參與的是未來使用部分,雙方在完整預算前已經溝通,暫時不需要推翻。

若後面改成長期共同居住,增加功能或決定讓父母搬過去,則必須重新商量。現有合同不會自動代表後續生活選擇。

“買一根魚竿呢。”蘇晴問。

“我自己買。”

“去外地釣一個月。”

“會影響相處和家裡安排,要提前說。”

“這就對。”

判斷標準不看單筆金額。十萬元的個人興趣支出可能由林晨自己決定,一次花費更少的長期出行卻會改變兩個人生活,需要共同商量。

兩個人還給緊急情況留了例外。父母進醫院、住房出現安全風險,或者一方臨時無法聯絡時,能先處理的先處理,事後完整說明。共同決定不能變成等不到對方回覆就什麼都不做。

若兩個人意見不同,影響共同生活的事項先暫停,等事實補齊再談。暫停不代表誰擁有永久否決權,也不能用拖延迫使另一方接受。個人事項則由本人承擔後果,無須為了達成表面一致反覆爭論。

蘇晴舉了工作調動的例子。若鎮裡只讓她臨時支援幾天,她自己決定;若調動需要連續幾個月住在外地,她必須在答覆前告訴林晨。林晨同樣不能先買一處外地房子,再以已經付款要求她配合。

第三條寫幫人不做無限兜底。真正的疾病、災害和緊急困難可以核實後幫助,商業加盟、投機借款、關係擔保與替人安排工作不接。

蘇晴在下面補充,任何人以她、父母或青山的名義來借錢,都要先向本人確認。不能只因對方說家裡人答應了,便把錢轉出去。

“孫老四那次,你處理得沒問題。”她說,“查清專案是坑,攔住他。以後知道十億,也不用因為金額大就改成見人都給。”

林晨回答,真遇到救命急事不會袖手旁觀。蘇晴同意,幫助的方式仍由他們根據事實決定,可以付醫院,也可以找正規救助,沒必要把大額現金交給來開口的人。

三條寫完,只佔半張紙。沒有賬戶分層、理財計劃和財產分配,也沒有雙方簽字的法律效力。

這張紙也不承擔檢驗感情的作用。誰提出不同意見,都不等於不信任對方。林晨有十億,蘇晴仍可以反對一項家庭安排;蘇晴選擇繼續工作,林晨也可以說明它對共同時間的影響。

“放哪裡。”蘇晴問。

林晨原本準備放進存銀行卡的抽屜,隨後改了主意。他將紙夾進家庭資料夾,與父母檢查記錄和河灣院落資料放在同一個櫃子裡。

這張紙寫的是兩個人如何處理家庭事項,無須藏成另一份秘密。父母不會隨便翻檔案,真看見了,也只有普通邊界,不包含餘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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