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十億到賬,我躺平還上班?》第362章 履歷里的名字(2)

作者:三花客·5小時前

“丈夫是否參與撰寫申請?”

“他只幫我看個人經歷有沒有把家庭與公司帶過界,專業內容和案例資料由我核。”

工作人員記下兩句回答,隨後轉問案例。關係說清便停在末頁,不再佔用履歷正文。

通話最後,對方請她參加面談。時間定在兩天後上午九點,地點為縣公共服務中心,攜帶身份證和原事項憑據即可。

“需要再帶原始日誌嗎?”蘇晴問。

“不用。原件留在單位,需要時由縣裡調閱。”

電話結束,面談安排隨即出現在頁面。狀態變成待面談,原報名時間仍是九月二十七日下午三點十二分。

蘇晴只把原事項憑據與身份證放進透明袋,面談安排夾在外層。兩戶未結事項繼續留在單位櫃中。

負責人問她準備講哪個案例。

“縣裡會問處理失敗後怎樣補救。我準備講那次老人多跑一趟。”

那件事發生在去年冬天。一位老人來辦事,蘇晴第一次只說缺收入證明,漏了時間、聯絡人和蓋章三項要求。

老人坐車到外鎮找家人開回一張紙,第二次來才知道內容仍不完整。兩趟路都源於第一輪告知少了關鍵項。

蘇晴後來重新核清口徑,將缺項逐條念給老人聽,又與家屬電話對過格式。第三次終於收齊。

同事聽完問:“你可以說當時上級口徑也改過。”

“那次沒有改。是我沒說清。”

她在備忘錄寫下三個時間:第一次告知、第二次退回、最後一次收齊。每個時間旁只放一個動作,不寫群眾年紀大、理解慢。

負責人又從稽核人的角度問了一遍:“第三次才辦好,群眾有沒有投訴?”

“他沒正式投訴,但第二次來時當面問過,為什麼第一回不一次講全。”蘇晴說,“多跑的一趟就是後果。”

她把這句話也記下。一次錯誤是否值得覆盤,不由投訴單決定。老人多坐一趟車、家屬多開一次證明,已經是崗位應當承擔的結果。

責任落在崗位上,改法也要落在崗位上。後來蘇晴給口頭告知增加複述環節,讓辦事人當面說一遍自己準備帶什麼,發現遺漏便在離開前改正。

後來遇到缺項多、需要跨地取件的事,她才增加複述一步。簡單證明仍照原辦法辦。

下班後,蘇晴把面談通知帶回河灣。林晨看見透明袋,只問時間。

“後天九點。”

“我送你?”

“我自己開。縣裡停車位置已經發了。”

林晨把早飯時間提前半小時寫進共同日曆,其他格子仍空著。

蘇晴將失敗案例講了一遍。林晨聽到老人跑了三次,只問:“第二次退回以後,你做了什麼?”

“重新核口徑,當面念清楚,再讓他複述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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