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到時候案子查不下去了,嫌疑人抓不到了,證據鏈斷了,這個責任誰來負?”
“是育良書記來負,還是國富同志來負?”
李達康這番話說得又急又快,像是戰場上打衝鋒的機關槍。
他拿具體案情說話,拿時間視窗說話,拿嫌疑人的反應速度說話,指向一個結論——侯亮平不能走,至少不能現在走。
李達康的話說得很直白,直白到在座的每個人都能算出這筆賬,十天半個月足夠某些人把賬戶清空,足夠經辦人銷燬證據,足夠那些見不得光的資金往來記錄被抹得乾乾淨淨。
他用這種最樸素的時間賬來證明,調離侯亮平就是給案子判死刑。
沈如晦接過李達康的話頭,開始了他的歸謬法反擊。
“育良書記,您剛才說制度不能破,說程式要遵守,說組織結論未定期間不宜主持敏感案件。”
“好,我承認這個原則是對的。”
“可我想順著這個原則往下推——如果這個原則成立,那沙書記之前引用的條例依據是什麼?”
“那條依據裡有沒有明文規定‘組織結論未定期間不宜主持敏感案件’?”
“如果沒有,那這個原則就是您自己推演出來的,不是條例本身規定的。”
“您拿一個自己推演出來的原則來要求常委會做出決策,這個邏輯鏈條是不是缺了一環?”
沈如晦這話說得太狠了,直接把高育良和沙瑞金聯手搭建的制度堡壘拆得七零八落。
沙瑞金引用條例背書,可那條條例裡沒有明文規定組織結論未定期間不能主持敏感案件。
高育良拿這個原則說事,可這個原則是他自己推演出來的,不是條例本身規定的。
你拿一個自己推演出來的原則來要求常委會決策,這個邏輯鏈條上缺了最關鍵的一環——合法性。
換言之,你高育良的方案從根上講就是站不住腳的。
可高育良到底是高育良,立刻想到了一個角度,一個沈如晦沒法用歸謬法拆掉的角度。
“如晦同志,你說得對,那條條例裡確實沒有明文規定,可條例裡也沒有明文禁止。”
“沒有明文禁止的事情,組織上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做出合理安排。”
“我推薦侯亮平同志去學習,就是根據實際情況做出的合理安排。”
“這個安排既考慮了案件進度的需要,也考慮了侯亮平同志本人的實際情況,還考慮了省委常委會對幹部培養的整體部署。”
“你不能因為條例裡沒有明文規定,就說這個安排不合法。”
“如果每個安排都要有條例明文規定才能做,那我們的工作還怎麼開展?我們的幹部還怎麼培養?”
高育良這番話把沈如晦的歸謬法從另一個角度繞了過去。
可沈如晦不接這個茬,他按照自己的節奏繼續往下走。
“育良書記,您說得對,條例裡沒有明文禁止的事情,組織上可以做出合理安排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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